关于印发《乐动体育娱乐(中国)有限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作者:乐动体育娱乐(中国)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20 16:53:37 点击数:

关于印发《乐动体育娱乐(中国)有限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试行)》通知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乐动体育娱乐(中国)有限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经2014年1月17日我校首届教代会表决通过,并经校党委2014年3月14日会议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乐动体育娱乐(中国)有限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中共乐动体育娱乐(中国)有限公司委员会
                                乐动体育娱乐(中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乐动体育娱乐(中国)有限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2014117日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教育部第32号令)、《山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民主建设的基本制度。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事业,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学校行政应支持教代会的工作,执行教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教代会应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届中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校有重大事项需要表决、讨论的,经校党委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会期一至三天。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其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由各选举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时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一、由校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组制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结构、代表条件、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要求。

二、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一般应以学校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或分工会为选区进行。教职工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教职工民主提名,经教代会筹备领导组审查后确定。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比例为应选代表名额的20%。选举时,须有本选区应到会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三、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校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组,并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组或校工会对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程序,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四、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范围、名额的确定

一、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岗在编职工,以及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关系且为工会会员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二、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党委委员,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选举时,其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三、根据《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精神,我校教代会代表名额为在职教职工总数的6%-10%。

四、教职工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一般干部、领导干部、工人。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以中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身份出现的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青年职工、后勤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其他代表的比例。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校有关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学校领导和部门提出建议、批评;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二、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各种调研活动,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教代会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民主推选正副团长;代表团正副团长在大会期间,要征集、汇总提案,组织本团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单位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收集教职工对大会决议、决定的反映,接受大会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

一、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退(离)休或离岗达6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单位补选;连续1年以上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代表因本校内部工作调动的,应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

二、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因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撤换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校工会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需要撤换、增补代表的,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程序和选举代表相同。

罢免决定、补选代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备案、公布。罢免决定、补选代表须经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一、特邀代表组成

(一)原校党政领导、校长助理;

(二)省级及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以及获得其他较高荣誉的教职工;

(三)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市级及市级以上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

(五)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

二、列席代表组成

(一)未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干部;

(二)未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各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等;

(三)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学生会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

三、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组组织组和校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组研究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数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大会期间,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应出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与表决或选举。

特邀代表出席各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由工会发出邀请。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建议的征集和处理

一、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和建议的征集、处理制度。

二、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大会筹备工作领导组或校工会(届中各次会议)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提出。

三、提案应由1人提出、2人以上附议或几人联名提出,各代表团也可集体提出;每个提案限1项内容(即一事一议),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提案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

五、征集的提案应进行审议,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没有立案但有实际意义的提案可作建议处理;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六、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呈送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要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七、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对重要提案,可以进行面对面的质询和长期跟踪;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八、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校工会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校教代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出席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筹备

教代会换届时,大会筹备工作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组负责。筹备工作领导组由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组成,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筹备工作领导组设代表资格审查组和若干工作机构。届中各次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主要由校工会承办,党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校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筹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一、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应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有关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由校党委确定。

二、教代会召开之前,应向校党委呈送召开大会的请示,确定大会的指导思想、日期、议题、组织机构、经费预算等有关事项。经校党委批复同意后着手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人员建议名单与大会执行主席和会议主持人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负责人,报校党委审定。

四、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做好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届中各次会议)。

五、筹备工作领导组检查文件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等工作,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六、教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七、工代会和教代会同时召开时,应同时做好工代会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换届时,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组主持,届中各次大会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召开,全体代表参加。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一、基本议程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换届时,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五)通过各项议案草案;

(六)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二、大会主席团的产生、构成和职责

(一)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产生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

(二)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各代表团团长组成;

(三)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组按有关规定提出建议名单或由各代表团推荐提出,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四)主席团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五)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至二人,秘书长一般由校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七条 大会正式会议

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正式代表超过应到会正式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并宣布大会议程。

一、大会议程

(一)校党委领导致开幕词;

(二)校长作工作报告;

(三)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四)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审议和讨论的提案或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作提案征集、处理、落实情况报告;上述提案和报告以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通过的问题,可作书面报告;

(五)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教代会秘书组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校长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六)根据需要,可安排教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对大会各项工作报告、方案、决议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

(八)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九)由校工会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说明,提请大会审议;

(十)通过大会决议、决定;

(十一)闭幕后由教代会秘书组与校工会作好大会总结和各种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工会。

二、工代会和教代会同时召开的,要安排好两个会议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第十八条 大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各代表团和代表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传达大会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大会精神的方案。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

三、校工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及时向校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

四、校工会可以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提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教代会代表巡视。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校工会可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校情民意反馈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会议制度及重要问题的处理。

一、会议制度

(一)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一般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二)根据学校实际,校行政有关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学年一次向教代会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会议时间由校工会提前两周通知有关职能部门。

二、重要问题的处理

(一)遇有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组织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处理情况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二)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在闭会期间如需修改时,由校行政或教代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经校党委同意后,由校工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修改决定;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经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修改原有决定;

(三)上述会议一般由校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教代会职权的行使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基本范围: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财务预决算、校内重大基本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重大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审议通过权教代会讨论通过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基本范围: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津贴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审议决定权

教代会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基本范围:教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定额、社会保险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评议监督校行政领导干部,提出评价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

评议范围:评议监督校行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或校党委授权,评议监督校党委领导干部和党委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由二级教代会评议。

第五章 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是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产生和职责

一、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

(一)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二)每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以3至9人组成,其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非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教代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计划、方案的讨论、制订;

(三)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关于本专门委员会业务的意见、建议,及时提交主席团,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提供依据;

(四)督促、检查教代会通过的与本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并将检查情况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

(五)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处理;

(六)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六章 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档、存档的范围包括:

一、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指示;

二、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等;

四、教职工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

五、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

六、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

七、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八、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等;

九、与教代会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校工会负责。民主评议干部的有关材料未经校党委或组织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查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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